2022-02-15715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16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房屋租赁是广受社会关注的话题,无锡此次立法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租赁房屋治安以及消防安全,其中不少规定值得关注。
明确房屋租赁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职责
从科学、合理确定相关地区和职能部门房屋租赁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按照属地管理和条线管理相结合、租赁管理和安全管理相结合、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在房屋租赁管理中的职责,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托网格化社会治理建立租赁房屋日常巡查、报告机制,组织采集租赁房屋、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信息,组织实施租赁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明确房屋不得出租的具体情形
明确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禁止出租。明确出租住房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住房分隔搭建后出租用于居住。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起居室(厅)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增设卫生间、厨房,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两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明确群租房管理标准
明确出租住房供他人集中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租住人员达到1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登记有关信息,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全评估。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出租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单位承租房屋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按照管理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明确对房屋租赁市场风险行为加强监管
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房屋租赁市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打击房屋租赁市场非法金融行为;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公布分等分类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对存在低于承租价格或者长于承租周期转租多套以上承租住房等风险经营行为进行重点监管,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建立房屋租赁交易诚信监管体系,记录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按照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明确规范房屋租赁经营主体行为
明确从事房屋租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居室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违法分隔搭建的居住房屋以及不得用于出租居住房屋的租赁,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对其发布的房源信息、企业情况、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房屋租赁经营主体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违反规定居间代理房屋租赁的法律责任。
明确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必须符合的消防安全条件
明确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窗户和阳台不得安装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等设施,确需安装的,应当能从内部便于开启,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租赁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租赁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租住人员达到1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电气线路排布整齐规范,无私拉乱接现象,按照约定容量用电,出租间数较多且同时使用空调、热水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的应当按照规定增容,燃气热水器安装烟道并且出户,严禁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高层建筑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用电用气条件。
明确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明确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房屋,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或者居住使用人有违法犯罪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分割搭建转租的及时向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日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消防、用电、用气安全要求使用房屋,及时发现、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隐患,遵守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不得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等义务。
明确相关企业不得为存在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租赁房屋提供服务
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电力管理、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租赁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气燃气设施、车辆充电停放等进行定期走访和安全巡查,巡查情况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形成巡查记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出租人、承租人对出租房屋存在的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拒绝或者怠于整改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防止事态扩大的必要措施,供电、供气等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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